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 [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划分为1个产品单元、3个产品品种。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含一级、二级易燃溶剂的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管理,不包括已实施许可证管理的防伪油墨产品。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
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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