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项目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QS)办理程序
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2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3、《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人审查通则(2004版)》和各类食品《审查细则》
受理范围:国家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28类555种食品的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
审批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件规定办理。
1、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含一个申证单元),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
2、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
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公告费由申请企业电汇到湖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帐号:052101040013586,开户行:武汉市农行东湖支行营业部。
3、产品检验费:按相关收费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
审批总时限:约92日内(具体详见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图)
审批程序:
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项目系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的审批项目,本局仅承担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和企业必备生产条件的现场核查。
一、 受理
企业条件要求:
(一)、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二)、企业持下列材料向枣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三份;
3、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及复印件三份(换证企业);
4、企业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应标明关键设备和参数);
5、企业质量管理制度一式二份;
6、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一式三份(执行企业标准的);
7、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8、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标准: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真实
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查验申报材料,确定是否受理企业申请
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由于申请单位原因,未按期完成审查工作的,受理通知书自行失效。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同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或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单位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受理时限:即时受理申请资料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申请.
二、审查
审查依据:《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人审查通则(2004版)》和《审查细则》
本岗位责任人:市许可证办公室办理人、核查人员、专家、观察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实施细则》进行审核
(一)审查安排
1、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许可证办公室下达审查计划;
2、核查人员对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生产工艺、检测能力等企业必备生产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写出审查意见并进行产品抽样、封样;样品由申请企业送达指定产品检验机构进行发证检验,产品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市许可证办公室进行材料汇总并将审查合格企业的相关材料报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不符合要求的(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应终止审查的,写出终止审查的意见和理由,依据审查结果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3、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时限: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天内完成现场核查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工作程序
1、审查组长接受审查通知后,对申请材料进行文审;
2、现场审查:
(1)审查组预备会议,对现场审查内容进行分工 ;
(2)首次会议,由企业相关人员、审查组成员参加,介绍企业基本情况,作出审查工作安排;
(3)按照分工,进行现场审查;
(4)审查组内部会议,讨论审查结果;
(5)末次会议,向受审企业通报审查结论,听取企业意见,作出审查结论。
3、现场审查合格的,进行抽样、封样;
4、审查组长要向受审企业了解审查区域的行业情况,填写《企业情况调查提纲》,连同审查材料一并报市生许办。
时限:接到审查通知后10日内
工作标准:
1、核查组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
2、在现场审查中,对有关证据作好记录,不能以看代审;
3、不合格项目 ,应经受审企业陪同人员确认;
4、细则要求的否决项目,要进行重点审查,反复核实;
5、审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组长对审查结果负总责,审查人员对分工审查的内容负责;
6、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要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保正审查工作的公正公开;
7、经审查合格后上报的材料,经国家、省、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文审或现场抽查不合格的,审查组长在一年内不得再担任组长,由审查人员造成的,一年内不得从事审查工作。情节严重的取消审查资格,报发证机关吊销其审核员资格。
8、在审查工作中不得收受受审企业的礼品礼金、参加旅游和娱乐活动;
9、观察员对审查过程进行监督,不得影响审查工作。审查工作结束后,在有关审查材料上签署意见,向市生许办反馈审查情况,报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核查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
三、发证检验
依据:《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和《产品审查细则》。
本岗位责任人:经国家总局、省质监局批准公布的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的检验机构。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产品审查细则》进行检验。申请企业应在7日内将审查组封存的样品,连同抽样通知书一并送达经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发证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接受样品后作好登记;检验人员要熟知相关食品《审查细则》,按《审查细则》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完成后,出具检验报告。
时限:收到样品后15日内。
工作标准:
1、检验机构经国家、省公布具有发证检验资质;
2、在接受申请企业样品时,要对样品的完好性、抽样单的有效性进行核查,做好记录;
3、检验人员要熟知相关食品《审查细则》和产品标准,出具的报告规范、完整;
4、出具的发证检验报告,应一式四份,一份寄送申请企业,三份送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5、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生许办将有关情况报省、市局,并另行选择发证检验机构:
(1)企业投诉检验机构有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2)检验机构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
(3)检验机构违反有关部门规定,超标准收取检验费的:
(4)出具的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发证检验依据的:
(5)不能按时完成检验任务,延误发证工作进度的。
四、呈报
本岗位责任人:市许可证办公室办理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核查组长上报的申请、现场核查结果、不合格项改进情况、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汇总,上报湖北省局。
时限:3天内
五、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