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及範圍
一、本行政法規訂定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以保障食品的衛生安全。
二、核准《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列表,該列表載於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
三、本行政法規適用於監控上款所指列表所定動物種類的食用部分的獸藥最高殘留限量,不論該等食用部分是處於進口、加工或售賣的階段。
第二條
定義
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獸藥殘留”是指對食用動物給藥後,該動物的食用部分所殘留的任何藥物及其相關物質,包括原型藥物及其代謝產物;
(二)“最高殘留限量”是指存在於食品內或其表面的獸藥殘留的法定最高濃度,該濃度以mg/kg、μg/kg、mg/L或μg/L表示。
第三條
最高殘留限量
最高殘留限量應符合第一條第二款所指列表的規定。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