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导则的附录A、B、C是规范性的附录。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
1、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的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7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GB/T15098-94《危险化学品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
GB12463《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325-2000《包装容器钢桶》
GB/T16473-1996《黄磷包装》
GB/T15915-1995《固碱钢桶》
GB/T13252-1991《钢提桶》
GB/T17343-1998《包装容器方桶》
GB/T15956《内销电石包装钢桶》
GB/T15170-1994《包装容器工业用薄钢板圆罐》
GB/T0019-2000《包装容器方罐与扁圆罐》
GB13042-1998《包装容器气雾罐》
GB18191《包装容器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
GB/T13508《聚乙烯吹塑桶》
GB/T8946《塑料编织袋》
GB/T8947《复合塑料编织袋》
GB17447-1998《气雾剂阀门》
GB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6944-19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18564-2001《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
JB/T4735-1997《钢制焊接常压容器》
GB9419-1988《轻质燃油油罐汽车通用技术条件》
GB191-85《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3、生产条件评价的前提条件
3.1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2新设立的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
3.3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应持有土地使用证。
3.4租用场所、设施的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应持有租赁合同。
3.5生产压力容器的企业,应持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