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者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的许可后方可进行生产。销售者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其相关技术资料、质量证明文件、检验证明文件应当齐全。特种设备使用者应当使用取得许可证,经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并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实行强制性监督检验,对使用中的特种设备实行强制性定期检验。
此外,草案还规定:特种设备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国家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依法取得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