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二年八月七日劳动人事部发布试行)
1.锅炉部分
1.1 锅炉设计
1.1.1 符合《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锅炉制造单位的锅炉设计,应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其他需要进行锅炉设计的单位,其设计应由承制单位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1.1.2 锅炉设计的审查范围如下:
(1)锅炉本体受压部分(包括拉撑等);
(2)锅炉范围内管道。按介质流动方向,自给水管路调节阀前的截止阀起,到主汽阀止,排污管路到排污阀止。
(3)安全附件、仪表;
(4)锅炉本体烟道;
(5)平台、步道、扶梯。
1.1.3制造单位送审资料有下列各项:
(1)锅炉总图;
(2)主要受压部件图(包括锅炉范围内管道总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