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福翼航运关于舜天船舶公告的声明》将舜天船舶(002608.SZ)推到了风口浪尖,作为昔日的合作伙伴,福翼航运在声明中直指舜天船舶“故意隐瞒不报、不及时发布重大仲裁事项公告,并且在其公告中涉嫌进行虚假陈述,且对整个仲裁事项陈述存 相关公司股票走势
舜天船舶13.27+0.000.00%天润控股7.13-0.05-0.70%在严重不完整性。”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福翼航运提到的重大仲裁事项缘起两年前一则造船订单。早在2010年8月12日,舜天船舶曾与首都散货船务(香港)有限公司(下称首都散货)签订《船舶建造合同》,合同约定舜天船舶将建造并出售一艘82000吨散货船给首都散货,合同金额约为3300万美元。后首都散货将合同转让给了福翼(香港)航运有限公司(下称船东),在到期交付的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福翼航运于2012年7月4日提出仲裁申请。
记者咨询相关律师得知,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有关临时报告的规定,舜天船舶应当及时披露该重大仲裁事项。而在查阅公司近一年公告后,记者发现2012年12月22日,舜天船舶才披露了这一涉案金额达2亿元的重大仲裁事项,足足迟了5个多月时间。
船东发声明直指信披违规
董秘称不知情
舜天船舶2012年12月22日公告显示,这份造船订单发生在两年多之前,价值逾2亿元。
2010年8月12日,舜天船舶曾与首都散货签订《船舶建造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将建造并出售一艘82000吨散货船给首都散货,合同金额约为3300万美元。此后通过两次转让,该建造合同转让给了福翼香港即船东。公司就与船东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项下的争议于2012年12月19日提起仲裁申请。
按照2013年1月23日1美元兑人民币6.2180元的汇率计算,舜天船舶的这份合同价值高达2.05亿元人民币。
舜天船舶认为,这艘散货船已取得法国船级社(BV)的完工证明,具备交船条件。因舜天船舶通知船东来接船的时候,船东未按时前来接船,公司单方面进行了交船。对此,福翼香港提出了两点异议。一是这艘散货船是否符合交船条件。据福翼香港声明中表述,舜天船舶的公告称其有了BV(法国船级社)的完工证明,但是完工证明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入级证书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文件资料。“任何的船舶买卖经纪人也都清楚,比起完工证明,指定船级社的入级证书才是交船的必要条件,而且也仅为条件之一。”二是福翼香港船员在2012年6月13日前已经就位等待上船,后在船厂等待近3个月无果的情况下被迫撤回。自2012年6月19日,船厂单方面交船后,即拒绝船东代表上船。
在多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福翼香港表示针对此案的仲裁于2012年7月4日已由船东方面向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率先提出,而非舜天船舶所述为2012年12月19日。
涉事船舶究竟是否符合交船条件,公司方面是否早已知晓重大仲裁一事,为何未及时向投资者披露?记者就此致电舜天船舶,公司董事会秘书冯琪表示最近在出差,不知道这事,并以开会为由未继续接受记者采访。随后记者将采访提纲提交给公司,截至发稿,记者仍未收到公司方面的回复。
是否违规有待监管部门核查
福翼香港方面表示,“根据舜天船舶在上市公告中发布的诸多不实及恶意隐瞒情况,我司已于2013年1月6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及深圳证劵交易所进行举报投诉,严正指出其故意隐瞒不报、不及时发布重大仲裁事项公告,并且在其公告中涉嫌进行虚假陈述,且对整个仲裁事项陈述存在严重不完整性。”
记者就此咨询了相关律师,依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依据福翼香港声明,仲裁庭曾就重大仲裁事项下达联合检验的指令,涉事船舶基础部分已于2012年12月8日检验完毕并已出具专家报告。在此期间,舜天船舶并未对此事项披露任何公告。公开资料显示,2012年8月,ST天润曾因重大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曾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舜天船舶延迟披露重大仲裁事项的行为是否构成信息披露违规还有待监管部门的核查。本报记者将对此事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