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 号:京安监危化字[2004]69号
发布日期:2004-10-13
执行日期:2004-10-13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包装协会,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开始审批发放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以下简称定点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要按照《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尽快请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办定点证书。
二、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包装协会要加紧督促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尽快进行安全评价并申办定点证书,加强对定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三、2005年1月31日后未取得定点证书的企业,不得生产用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包装物、容器。对于未取得定点证书,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或使用定点标志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