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天船舶于2012年12月19日,就与福翼(香港)航运有限公司(英文名:Fuyi Ship
ping Co., Limited.)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合同编号:10KHK009)项下的争议提
起仲裁申请,现将该仲裁事项具体情况予以公告.
一,本案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0年8月12日与首都散货船务(香港)有限公司(英文名:Capital Bul
k Carrier (HK) Limited)(以下简称"首都散货")签订《船舶建造合同》(合同编号
:10KHK009).合同约定本公司将建造并出售一艘82000吨散货船(以下简称"该船")给
首都散货.合同金额约为3300万美元.
2011年12月14日,本公司,首都散货和福翼航运有限公司(英文名:Fuyi Shippin
g Co., Ltd.)(以下简称"福翼航运")签订了转让协议,首都散货将合同转让给福翼
航运.
2012年4月26日, 本公司,福翼航运,首都散货和福翼香港签订了转让协议,福翼
航运将合同转让给福翼香港(以下简称"船东").
该船已取得法国船级社(BV)的完工声明, 具备交船条件.公司通知船东接船,而
船东并未按时前来接船.在多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本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及适用法律
的规定进行了单方面交船,并由南京公证处公证及律师现场见证.船东对船舶是否符
合交船条件提出异议,我司则要求船东支付合同项下的尾款.
船东于2012年12月11日单方面通知本公司解除合同, 并要求本公司退还预付款
及利息.
二,仲裁进展情况
根据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本公司现提起仲裁.本公司已根据合同完成船舶建造并
取得了法国船级社(BV)完工声明, 且根据合同条款及适用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单方面
交船,并由南京公证处公证及律师现场见证.因此,船东无权解除合同,我司无需退还
船东预付款及利息,船东应履行合同项下义务.
上述提起仲裁的事项,我司已通知船东.
该仲裁事项不会对公司2012年的利润造成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