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监管的需要,制定年度抽验工作方案,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支持保障,及时公布抽验结果。被抽样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抽样。需要被抽样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被抽样单位应当协助。
《规定》要求,被抽样单位或标示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提出复验申请,逾期视为认可该检验结果,检验机构将不再受理。
《规定》还要求,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不合格医疗器械产品的检验报告后,应当对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采取控制措施,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规定》同时要求,承检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条例》处理;违反纪律泄露和对外公布检验结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