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与苏丹共和国标准计量组织于2013年4月16日签署的《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苏丹共和国标准计量组织谅解备忘录》,我国检验检疫机构将于2013年8月1日起对中国出口苏丹的工业产品开始实施装运前检验。据此,苏丹将成为我国继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埃及和伊朗之后,第5个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的国家。
此次出口苏丹涉及装运前检验的商品范围为HS编码第25章至29章和第31章至97章的产品(包括法定检验检疫目录外商品)。在这个范围内的工业产品出口苏丹前均将实施批批检验和监装,检验内容包括质量、数量、安全、卫生、环保等项目,检验合格后由检验检疫部门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作为苏丹进口监管部门查验放行的必要法律文件之一。
出口苏丹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即将实施,出口企业须高度重视。为确保出口苏丹工业产品顺利通关,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一是在出口工业产品到苏丹时,认真核对HS编码是否列入备忘录所述章节,尤其需注意法检目录外工业产品,若需要装运前检验,应及时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避免届时因无法提供出装运前检验证书而遭苏丹主管部门退运;二是密切关注出口苏丹工业产品的质量要求,联系进口商提供产品在苏丹的检验标准,避免因不了解产品检验标准和技术法规而影响出口;三是各相关进出口单位及时与检验检疫部门加强沟通和联系,熟悉检验流程,掌握相关检验监装规定和要求,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到装运前检验的事项,预留出足够的检验和监装时间,避免因政策法规不熟悉而造成产品积压、滞港和退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