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于23日上午开庭审理了一起“民告官”案——由澳门商人投资的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请求法院撤消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一项对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儿子”被逼无奈告“老子”
这家企业在法庭上说,去年6月1日,该公司与珠海一家企业签约供应3台载货电梯。同年8月2日,该公司向珠海市质监局作了要履行安装合同的书面告知。随后还向负责电梯检测的两个部门——珠海特种设备检测院和珠海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提交了电梯施工前的告知性资料,并提出现场监检申请。
“但过去近一年,相关部门却未派人到现场检测。因安装合同快到期了,我们只能在去年的8月14日开始安装电梯。当天,我们也再次通过电话要求质监部门派人到现场监督检验,但无人做过这事。107天后,有人到了现场,此次不是来监测安装质量,而是来直接来查封并未完成全部安装过程的电梯。”该公司总经理林绍雄说。
珠海市质监局在法庭上说,之所以作出(珠)质监罚字[2013]007号行政处罚,是因为该公司安装的其中一部载货电梯安装过程未经监督检验,他们确于去年11月29日查封了这部装好的电梯。今年3月,又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林绍雄说:“我们事先尽到了告知的义务。也屡次求检验机构来监督我们的工作,但没人理我们。按照规定,检验机构在电梯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才对安装单位在执行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落实安全责任等开展查证性检验。文件、资料经审查通过,项目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机构才会出具《电梯监督检验报 告》、《安全检验标志》。该局把无人来检测的责任推给企业,这合理吗?‘儿子’告‘老子’,是因被逼无奈啊。”
为何迄今不解除查封决定?
在法庭上,珠海市质监局坚称其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对于这家电梯厂称其行政不作为的指控,该局回答说,珠海在用的电梯有1.2万部,而该局负责监控电梯质量的只有5个人,要对每部电梯进行监控是不现实的。
珠海市质监局引述的处罚依据是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虽然该局人员念了其中的文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但并未解释为何当时直接实施的是查封,而不是“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
这家电梯厂说:“先是查封了这部电梯3个月,后又续封了3个月,到现在也没解封,而在查封阶段,我们是无法报检的,检测部门也不敢入场检测。很难理解该局为何会回避‘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这一规定。”
林绍雄说,即使我们错了,珠海市质监局首先要做的是“责令我们限期进行监督检验”,这样我们可以改正错误,而用查封来代替‘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使我们迄今无法在合同期内将这部电梯交给客户,这种违约责任该由谁负?
珠海市质监局说,不解封这部电梯,是因为该公司没有提出解封申请。
有市民质疑此为“钓鱼执法”
珠海市质监局说,监督检验电梯安装的是珠海特种设备检测院。因机构改革,该院自前年起已隶属于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与该局无行政隶属关系。
但记者在珠海市质监大楼采访时发现,与该局的业务收理窗口一样,该院的业务收理窗口同在该楼一楼大厅,作派相同,外人难以分清两者有何不同。记者被告知,要采访该院,必须征得珠海市质监局的同意。“因为检测业务外的事务依然是由市局管理。”该院一名工作人员说。
得知记者要采访该院,该局果然向该院提出了需经其同意的要求。不是声称两者并无隶属关系吗?记者纳闷。对于这种疑问,该院副院长苏宇航也很郁闷。他用被打了一记“哑拳”来描述。
虽然未获该局授权,但苏宇航仍告诉记者,电梯检测分两个阶段,一是企业提交资料进行审核、二是在安装完验收是否合格。去年8月收到企业申请后,在第5个工作日该院有人到过现场,当时未告知企业该如何做也未阻止施工,员工回来后也未将相关情况告知单位。电梯被查封后,该院也就无法完成验收了。
珠海市民朱瑟瑟说:“特种设备检测院负责监测,质监局负责罚款,监测的一直不肯监测,罚款的却立刻就来罚款了。这两家现在口口声声说是没有关系,但他们曾是一家单位,还一直在一起办公,难免会让人想到‘钓鱼执法’。”
目前,该案尚未宣判。此前,这家公司也未将该院告上法庭。“如果有证据证明其违约与罚款有因果关系,可以另行起诉该院,要求其赔偿损失。”广东林氏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叔权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