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洋电梯公司
近日,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告官”案——澳门独资的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将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珠海质监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消该局作出的一项对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民告官”实属被迫?
去年6月1日,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与珠海一家企业签订了供应3台载货电梯的合同。同年8月2日,该公司向珠海市质监局作出了要履行安装合同的书面告知,随后还向负责电梯检测的两个部门——珠海特种设备检测院和珠海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提交了电梯施工前的告知性资料,并提出现场监检申请。开始安装电梯当天,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也再次通过电话要求质监部门派人到现场监督检验,但一直未有珠海安监部门的工作人员到场。而2012年11月29日,有人到了现场,此次不是来监测安装质量,而是来直接查封并未完成全部安装过程的电梯 。
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林绍雄说:“我们事先尽到了告知的义务。也屡次求检验机构来监督我们的工作,但没人理我们。按照规定,检验机构在电梯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才对安装单位在执行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落实安全责任等开展查证性检验。文件、资料经审查通过,项目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机构才会出具《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安全检验标志》。该局把无人来检测的责任推给企业,这合理吗?‘儿子’告‘老子’,是被逼无奈啊。”
行政处罚有理有据?
珠海市质监局在法庭上坚称其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对于这家电梯厂称其行政不作为的指控,该局辩称,珠海全市电梯总数达1.3万部,而该局负责监控电梯质量的部门只有5人,要对每部电梯进行监控是不现实的。
珠海市质监局引用的处罚依据是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其中第七十九条规定:“……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但并未解释为何当时直接实施的是查封,而不是“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
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负责人介绍说,先是查封了这部电梯3个月,后又续封了3个月,到现在也没解封;而在查封阶段,我们是无法报检的,检测部门也不敢入场检测。很难理解该局为何会回避“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这一规定。
按常规,即使有关企业、公司出现了问题,珠海市质监局首先要做的是“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这样可以让有关企业进行整改,而直接用查封来代替“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使企业不但没有机会改正,更将面临与关联公司、企业违约的现实。而这种违约责任及造成的经济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
三洋电梯(珠海)公司
是否涉嫌“钓鱼执法”?
目前,监督检验电梯安装的是珠海特种设备检测院。因机构改革,该院自前年起已隶属于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与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无行政隶属关系。
但记者发现,珠海特种设备检测院与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业务受理窗口在同一大楼的一楼大厅,外人难以分清两者有何不同。而当记者要采访珠海特种设备检测院时,得到的回复是“必须征得珠海市质监局的同意”,“因为检测业务外的事务依然是由市局管理。”
特种设备检测院负责监测,质监局负责罚款。有趣的是,监测的一直不来监测,罚款的却“主动”前来罚款。
庭审时,法官询问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庭人员:2012年11月29日现场处罚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原因或依据是什么?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回答:主要是因为这个企业在安装电梯后没有进行检测!
问题是——电梯并未安装完成;
从安装前的申请,到被处罚当天的104天中,珠海特种设备检测院也一直未来检测过;
珠海特种设备检测院很冤屈地说:已经被封条封住了,我院如何检测?
此前,三洋电梯(珠海)公司并未将珠海特种设备检测院告上法庭。但广东林氏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叔权表示,“如果有证据证明其违约与罚款有因果关系,可以另行起诉该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目前,该案尚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