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洋公司:涉案电梯尚未交付使用
今年3月15日,珠海市质监局向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开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称,三洋公司在2012年8月6日至11月17日为珠海市英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装1台电梯时,未经依法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故对三洋公司处以5万元行政处罚。
三洋公司提起诉讼称,其预定向珠海英豪公司出售3台载货电梯,并由三洋公司安装维修。三洋公司于2012年8月2日向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进行了电梯安装书面告知,8月14日开始安装。市质监局11月29日检查时,该电梯正在进行调试,尚未完工,不具备竣工检验条件,并未向使用单位交付使用,不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称的“涉案电梯未经检验即安装”的情况。
该公司还提出,珠海市质监局适用《特殊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79条进行处罚,前提是责令三洋公司限期进行监督检验,但质监局没有促进三洋公司检验。故公司认为,市质监局处罚没有事实依据。市质监局:
检查时已有员工搭乘
市质监局答辩称,其工作人员于2012年11月29日前往现场检查时,发现涉案电梯已安装完毕,处于使用状态,由使用单位英豪公司员工搭乘,用于搬运货物,且没有三洋公司的员工进行操作或现场调试。根据法律规定,特种设备安装人员须持有特种设备人员作业证书,电梯内人员没有特种设备人员作业证书。
该局认为,三洋公司对其安装的特种设备在待检期间,不采取措施防止使用单位擅自使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局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