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京都议定书》要求之下的全球性减排协议,企业可以通过自愿减排项目,获得由相关认证机构签发的碳减排额度,然后通过出售此额度而获得收益。两年前,上海太比雅环保公司协议帮助浙江能源集团华光潭水电有限公司进行碳减排交易,如果顺利,华光潭水电公司一年可获得近30万欧元的“额外收入”。按照联合国对碳减排市场的设计,太比雅公司必须提交材料给联合国指定的认证机构,来签发自愿减排额度。全世界有不到30家这样的机构,挪威船级社就是其中之一,2008年11月13日,太比雅与北京挪华威认证有限公司达成一项《气候改编服务协议》。
根据协议,北京挪华威认证有限公司应于项目截止日2009年11月19日前向太比雅公司提供该服务协议项下所约定的提供审定意见,结果没有,致使太比雅公司对其客户华光潭公司违约。而且30日,发出一份否定性“审定意见书”却签上11月19日,太比雅称该意见书为日期倒签意见书。
被告首先申请不公开审理,称案件涉及商业秘密,原告想借媒体施压,挑起诉讼。该申请被合议庭驳回。之后,被告代理人用近50分钟的时间对协议履行过程中的细节进行叙述,指出原告心理不满的不是审定意见书的签订日期,而是被告出具了一份否定性的审定意见书,使原告没有达到目的,原告挑起纠纷的目的是为了让被告保证原告代理的另一项目获得通过。被告表示不可能这样做。
法庭还在进行辩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