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内容和重点是:一是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重点是社会公众人物以患者、专家身份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的广告;二是超出审批功能范围,重点是未经审批备案擅自或篡改审批备案内容发布和利用失效文号发布的广告;三是使用绝对化用语对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证明疗效或者保证治愈率、有效率的广告;四是以新闻形式和健康专题节目(栏目)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重点是以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五是利用大众传播媒体发布的处方药广告;六是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重点是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的广告;七是在互联网发布的各类违法药品广告;八是其他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情形。
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专项行动中,一要加大违法广告公告力度,对监测到的违法广告品种在移送工商部门查处的同时,及时予以公告。二要加强销售违法广告涉及品种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和监督抽验力度,对销售严重违法广告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品种的,及时采取暂停销售措施。三要加强互联网药品广告监管,对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擅自发布药品广告的,一经发现,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四要加强与工商、电信、广电等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互通信息,加大协作联动,形成整治合力,提高整治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