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至5月期间,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发布《违法广告公告》等方式,通报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116025条次、违法医疗器械广告14537条次、违法保健食品广告11953条次。对未经审查和篡改审批内容擅自发布的违法广告,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个、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4个,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28个。对涉及严重违法广告产品采取了328次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措施。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本期公告汇总中对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参地益肾口服液”、北京市东升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药品“养血荣筋丸(广告中标示名称:百木通)”、内蒙古库伦蒙药厂生产的药品“益智温肾十味丸(广告中标示名称:蒙药亿列康)”、四平市吉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抗骨增生片(广告中标示名称:97抗骨)”、陕西白云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宫瘤清片(广告中标示名称:国药郭老太)”、辽宁良心(集团)德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赖氨葡锌片(广告中标示名称:比尔高)”、天津蓝美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火山岩任督热疗仪(广告中标示名称:正气通火山岩任督热疗仪)”、鞍山市立山区安瑶医疗器械制造厂生产的医疗器械“降糖清毒贴(广告中标示名称:汤大夫降糖贴)”、宁夏藏一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疏经降压贴(广告中标示名称:方氏降压宝)”、河南省龙泰保健品有限公司(证件持有者)的保健食品“金氏康虫草菌丝体灵芝粉(原名:虫草灵芝粉,广告中标示名称:帝龙丸)”等10种违法情节严重、违法发布广告频次高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进行了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在医生或药师的指导下购买药品和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没有治疗作用,不能代替药品,请谨慎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