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厦门海沧检验检疫局了解到,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与苏丹共和国标准计量组织签署的《中苏谅解备忘录》,我国将于2013年8月1日起对中国出口到苏丹的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
据悉,此次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出口工业产品的范围包括《商品名称与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即H.S.编码协调制度)第25章至97章的产品,其中第30章“药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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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苏丹工业产品的装运前检验实行“产地检验”原则,检验检疫机构提醒相关贸易关系人在准备出口苏丹工业产品时,应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设在产地和装运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申报,避免货物运到口岸后因单证缺漏、程序缺失而延误装运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