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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费者权益 重庆一中院“较真”食品安全

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后,当事人万某给法院送来两面锦旗。“敬畏法律,凝浩然之气;匡扶正义,扬刚直之风” 短短十八个字表达了当事人对重庆一中院法官严谨工作作风和公正职业素养的肯定和赞誉。 

  2012年4月17日,上诉人万某在重庆某药房购买了进口的XXX红三叶草多维草本营养片,发现产品配料一栏载有“甜菜碱盐酸盐”,而这一物质未收录于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万某遂以诉争食品添加了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甜菜碱盐酸盐”为由,向一审法院提取诉讼,要求被告退还货款300元并以5倍价款赔偿损失。因所诉产品持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卫生证书,一审法院因此判决驳回万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上诉到重庆一中院后,承办法官详细查阅了我国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各项规定及标准,并走访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咨询。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虽然该药房举示了卫生证书,拟证明该产品经检验合格,允许销售,但其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依照我国食品添加剂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经查,本案涉及产品添加的“甜菜碱盐酸盐”未经安全性评价,未获得有关部门的审批,应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本案审理过程中,万某与该药房达成案外赔偿和解协议,向二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合议庭法官考虑到本案涉及的不合格食品正在销售,有的还在海关等候通关放行,如允许撤诉将导致这类食品大量进入市场销售,危及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裁定不准许撤回上诉,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该药房退还万某货款300元,并支持其5倍价款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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