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是现代社会的产物,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电梯已成为人们工作和生活的必备品。目前,建始县电梯已增到130多台,品牌多达到10多种,质量状况参差不齐,广泛分布在超市、居民住宅、办公大楼等人口密集,流动频繁的场合,如若发生安全事故,其后果不堪设想。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始县检察院对全县部分安装电梯的小区、酒店、商场进行了走访和调查。
经查,部分电梯使用单位未签订《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状》,电梯安全责任制度没有落实到位;某物业管理公司的电梯没有按照半月维保周期进行维护和保养;部分电梯紧急呼叫按钮失灵,手机信号未全面覆盖;部分使用频率较高的电梯出现过厢门打不开和轿厢坠落的安全事故。
为此,建始县检察院为切实履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能,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尚未签订《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状》的电梯使用单位签订该责任状,明确电梯安全责任;完善对电梯使用单位的检查制度,加大电梯安全监管力度,严格按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和保养;严格选拔电梯维保人员,开展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对电梯内紧急按钮是否失灵和手机信号能否完全覆盖进行排查,确保其正常使用;通过网络、杂志、报纸、电视等媒体形式向大众传播电梯安全知识教育。
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检察建议后,迅速行动采取三项措施,确保电梯使用安全。即,对电梯使用单位进行梳理,全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加大检查力度,督促现场整改;加大对维保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问题的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