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批复了《关于压力管道及压力管道元件检验、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收费标准》。
批复指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正式核定压力管道及压力管道元件检验和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及相应的监督检验规程、规则,按照《省政府关于治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意见》(苏政发〔2011〕168号)要求,本着合理补偿成本原则,现核定压力管道及压力管道元件检验、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收费标准,并明确以下事项:
一、本批复核定的压力管道及压力管道元件检验、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收费标准中,均包含了技术资料等审查费用。
二、要严格按照检验规程或规则进行检验,确保检验质量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检验报告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三、对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社会福利机构、福利企业等开展的检验检测减半收取费用,特殊情况可以免收。
四、对小型微型企业开展的检验检测收费按照不超过30%予以优惠,优惠时限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五、监察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请督促各检验机构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并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验收入作为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江苏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