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经信函字〔2012〕56号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办:
为进一步规范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工作,切实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要求进行了细化完善。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细化要求等工作规则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58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严把初审关。要严格按照发改办环资〔2012〕584号文件和鲁经信循字〔2011〕699号文件要求,做好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材料的申报工作。凡是申报材料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电厂,不再提交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审定。2011年第二批通过省初审,拟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名单见附件),要按照发改办环资〔2012〕584号文件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完善,并将补充材料一式二份,与今年上半年新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材料一并上报。
二、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各市经信委、节能办要会同财税部门加强对已认定电厂的管理,帮助解决生产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入炉燃料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省经信委将每年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进行现场抽样、检测,对弄虚作假,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的电厂,一经发现,通报批评,并收回认定证书。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发改办环资[2012]584号[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