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2年11月,广东顺德检验检疫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某知名化工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处罚。
2012年6月21日,该化工公司在顺德口岸申报3批品名均为水乳状涂料出境,共计25个20英尺集装箱、重357吨、数量24892桶,金额995879.4美元。顺德局工作人员在口岸现场查验确认这3批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但该公司未能提供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经调查,该公司承认了出境货物属危险品,且未办理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的事实。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规定。
[案情分析]
因为危险品并非完全列入法检商品目录,部分出口危险品无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危险品未使用危险包装容器的监管存在偶然性。对于出口危险品未使用危险包装容器的追责,企业的解释各式各样:有企业过分依赖海关监管条件,疏忽申报,甚至自行判断货物不属于危险品,不需要申报危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有的企业则心存侥幸,明知是危险品,但仍试图蒙混过关,减少监管环节和逃避法律责任。出口危险品,如果未使用符合规定的危险包装容器,在长时间的海运或货运跨境运输中,极易产生爆炸或泄漏等危险,所以亟须我们重视和加强监管。
【案件启示】
本案提醒货主和代理企业:要重视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了解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方面的要求。
本案提醒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品需使用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的监管,增加对化工产品等危险品的现场查验,加大对非法检商品的抽查力度。同时,要加强对出口化工产品等生产企业的宣传,令其使用符合要求的包装容器。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规定: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