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合肥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大建设”的深入开展,越来越多外来务工的农民工来到了合肥市的各行各业工作,主要分布在建筑业、餐饮业、商贸等行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这些农民工的自身保障和生活条件却令人堪忧,农民工的生命健康问题不容忽视。
一、我市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存在的主要问题
据市总工会调查,大部分规模以下(职工在100人以下,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下)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由于尚处于资本原始积累阶段,重生产、轻安全,无视农民工安全健康权益,企业劳动保护状况十分严峻。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安全投入少,工作环境条件恶劣,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欠缺。大量小型非公有制企业、个私企业主利欲熏心,“只管赚钱,不管安全”。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有意降低、减少、甚至取消安全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劳动防护用品只是一个不合格的口罩和一副手套,根本起不到防护作用。农民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缺乏保障。
2、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加班加点严重,特别是建筑行业,为赶工期,借口工作量承包,对农民工工作时间任意延长、不付加班工资。大部分企业主,不了解女工保护法规,对女工不按规定进行特殊保护,劳保用品发放不及时、不到位。
3、随意剥夺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有的企业,借口农民工流动性太大,无法集中培训,未按规定对新招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从而使刚放下锄头就拿起瓦刀和加工工具的农民工劳动保护和安全意识欠缺,频频发生工伤事故。
4、职业病危害问题较严重。有的企业没有对职业危害因素农民工进行上岗前、定期、离岗时的体检,造成有职业禁忌者及职业病患者等不适合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岗位的人员继续从事此项工作;还有部分企业没有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专项资金或未做到专款专用,造成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防护设施不符合标准或运转不正常,甚至没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存在突出问题的原因分析
1、部分企业主法律意识不强,安全意识淡薄。在调查中我们发现部分法人代表不懂得依法经营的真正含义,认为依法登记办证,依法纳税就是合法经营。还有个别企业法人安全意识淡薄,只强调生产,拼命追求利益,不关心农民工的身体健康及安全;有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对本企业有什么职业危害因素,有多少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等基本情况都不清楚,直接导致危害农民工身体健康事件的发生。
2、措施与制度不健全,劳动保护工作没有很好落实。大部分非公有制企业错误地将安全教育培训与业务操作培训等同起来。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对存在的职业危害既不履行告知义务,又不交待防范措施,致使农民工普遍缺乏安全生产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安全操作技术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很弱。有关资料表明,在近年发生的企业工伤事故中,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占伤亡总数的80%以上,已经成为最大的受害群体,更加可悲的是他们往往又是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3、强制性约束机制不健全,企业主缺乏法律意识。虽然《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实施多年,但是,实际执行中强制性不够,违法处罚力度不大,导致部分企业主漠视这些法律法规。根据自身企业特点和一己私利,不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协议,不为其办理医疗、养老、工伤等保险。特别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普遍聘用农民工,并采取轮换的办法,聘用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这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职业病危害的严重性。实际上,一旦在高浓度的尘毒环境下作业,劳动者的身体就已经遭到了损害,即使脱离尘毒环境,职业病损害也会逐渐表现出来。把职业病危害的后果转嫁给社会、转嫁给职业病患者。
劳动定额和工资监管缺位,直接导致企业主随意制订定额标准,变相延长劳动时间。过去在劳动定额管理上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制订部门和行业统一的标准。现在政府以及行业协会实际上对企业劳动定额不管不问,客观上形成管理真空,使少数企业主有空可钻。
三、对策与建议
1、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农民工劳动保护工作,从源头上把好安全生产关。首先,建议政府在拟定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时,出台配套政策,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凡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坚持“三同时”审查验收,从源头上把好安全生产关。其次,建议建立职业病防治基金,加大《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力度,妥善解决好职业病人群的医疗、生活问题。 2、强制实施社会保险制度,完善保险政策,加大监督稽查处罚力度。企业必须依法与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种保险,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逐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督促企业向受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从业人员或家属支付赔偿金。对于建筑、餐饮等工人流动性较大的行业,研究制定适合行业性质的保险政策。
3、实行委派工会协理员制度,从生产线上夯实安监工作。基层工会在企业,通过职代会对企业涉及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内容进行审议,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使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能有效地预防重特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发生,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职业危害发病率,切实保障职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但是,此项工作要有人去做。目前,我市非公企业老板一人说了算的用工体制只能使工会工作流于形式。建议地方工会委派协理员到农民工集中的企业,协助工会主席开展工作,其工资、待遇由政府协调解决。只有这样,工会才能真正代表职工履行“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工作职责,才能增强企业事故隐患的排查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生命健康权益。
4、建立全市农民工工会,构筑农民工劳动保护组织网络,加强企业劳动安全保护工作。为确保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长期有序有效进行,不留死角,建议各地方工会组织要成立专门的农民工工作机构、专项经费、专门人员负责农民工劳动保护工作,农民工集中的企业要下大力气组建工会,并同步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配备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并按要求,真正把劳动保护三级监督条例贯彻到位。形成层层群众监督网络,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监督作用。加大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农民工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实现安全形式的根本好转,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生命健康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