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南方地区出现持续高温天气,局部地区气温达到40℃以上,给人民生产和生活带来不便,严重威胁到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我国关于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比较滞后,现行的《劳动法》、《安全生产法》体系内,很难找到具体的对气候变化引起的劳动保护的法律依据。
本报讯 近日,民进杭州市委建议,国家应完善自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或以立法的形式来规范高温天气下的劳动关系,以更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民进杭州市委认为,我国关于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比较滞后,唯一适用的高温劳动保护法规是国家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由于出台时间已久,且当时针对的也只是冶金等特殊高温作业的行业,在目前高温劳动保护的对象主要集中到农民工、建筑等户外作业行业的情况下,这部条例已不适用。而现行的《劳动法》、《安全生产法》体系内,很难找到具体的对气候变化引起的劳动保护的法律依据。从往常经验看,各级政府重视高温天气下的劳动保护工作,特别是每当高温季节来临时,政府及有关部门都会下发关于加强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大部分企业也会采取一些保护高温下作业职工健康安全的具体措施,但是从最终结果看,这些仅限于临时行为或行业行为,还缺乏强制效果,不能很有效地保障高温天气下职工的劳动安全和身心健康。
为此,民进杭州市委建议,完善国家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或以国家层面立法的形式来规范这方面的劳动关系,以更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重点解决三个问题:一是界定高温的具体数据,二是应对高温的措施要明确,三是明确高温作业下的待遇;要尽快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高温作业者健康权、休息权、防暑权等权益。如果暂时无法出台相应法规,建议出台相关劳动保护条例,保障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的“特殊权益”。此外,针对地域和行业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