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骆驼”鞋被罚两万余元
“骆驼”拒驮侵权人
“骆驼”作为户外运动类商标已为大众所知,但市面上各种“骆驼”却让消费者眼花缭乱,很难分清孰是孰非。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骆驼”系列商标所有权人和被许可人起诉个体经营者侵犯商标权的案件。
原告万先生和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共同起诉称,万先生系“骆驼”系列商标的所有权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系专业销售推广“骆驼”系列品牌商品的企业,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使用“骆驼”系列商标至今。作为中国著名的户外休闲鞋服品牌,原告的“骆驼”系列商标已经成为中国户外休闲运动第一品牌。个体工商户李先生未经许可,擅自在销售的鞋产品、标签和包装及销售小票、店面招牌上突出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骆驼”商标标志。李先生于2011年5月11日因侵犯骆驼服饰公司的商标使用权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两原告认为,李先生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淡化了原告知名商标的显著性。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李先生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
被告李先生辩称,自己销售的产品有合法的授权,并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即使产品涉嫌侵权,自己对所销售的商品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并不知情,也不应承担相应责任;此外,自己因本案所涉商品已被行政处罚,再次受到巨额民事赔偿显属不当。
法院经审理认为,万先生系“骆驼”系列商标的所有权人,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他人未经万先生许可,不得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万先生向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许可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使用骆驼系列商标,并明确授权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可以向侵犯上述商标权的第三方主张权利。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可以提起诉讼。李先生所销售的涉案商品在鞋盒上均使用了“LUOTUO SHOES”文字,其中“LUOTUO”与万先生的注册商标相同,且“LUOTUO”为“骆驼”二字的汉语拼音拼写,而英文“SHOES”的中文含义为“鞋”。上述汉语拼音与英文的组合与通常的单独汉语拼音组合或单独英文组合方式有较大差异,不能认为是单纯的对产品名称的说明,故可以认定涉案商品系侵犯骆驼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案中,丰台工商局对李先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也认定其所销售的带有的“骆驼”图形的皮鞋与万先生的注册商标近似,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而李先生出具的购销合同所示商品货号与涉案商品货号不一致,且李先生作为鞋类产品的销售商,未注意到其销售商品未规范使用相应注册商标,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