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春节,廖先生在老家假期,突然接到邻居电话,告诉他在通州某小区出租的房屋失火。廖先生急忙赶回,却发现房屋已被烧得面目全非。他跟邻居打听得知,是有人在小区内燃放的爆竹从打开的窗户飞入屋中引起的火灾。消防队对火灾发生的原因认定也基本认为是外来火源。
廖先生到物业了解情况,物业称监控坏了,找不到燃烧爆竹的人。
法庭上,物业公司则辩称,公司已在小区内张贴了防火、禁放爆竹的标识,尽到了防火安全义务,并在火灾后积极组织人员救火,为保护业主财产做了大量工作,并无过错,不应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的防火安全负有应尽的责任,因发生火灾的原因不排除外来火源所致,且有目击者称当时小区有人燃放烟花,不能排除物业公司对火灾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同时廖先生及租户对火灾发生亦有一定过错,故酌定物业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