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江苏南通力威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威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了一批采煤、采金设备生产合同,并约定7月中旬交货。然而,7月份以来的持续高温天气影响了生产进度,公司要延迟20多天才能交货,企业面临国外客户数千万元的巨额索赔。
力威公司与国外客户充分沟通,解释造成不能按期交货的原因在于极端高温天气。客户表示情有可原,但要求企业提供权威机构的高温证明文件作为书面证据。最终,南通市贸促会以国际商事证明书的形式出具了高温证明,为企业减轻了迟延交货引起的法律责任。
【案情分析】
力威公司是一家从事生产采矿设备、船舶海洋平台绞车、建筑起重机械的企业,公司的焊接、喷涂房喷涂等特殊工种,在今夏出现的高温情况下无法作业。当地气象局的气象数据表明,2013年7月1日至8月6日,出现了大于等于35℃的高温日数共计22天。为保障一线工人的身体健康,企业采取了缩短工时等劳动保障措施,由此影响了生产进度。
该公司并非主观故意拖延生产造成延迟交货,实在是因为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今夏高温天气影响了生产。南通市贸促会出具的高温证明是公司延迟交货免责的关键证据,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的不可抗力条款才是外方不予索赔的真正原因。
【案件启示】
随着全球气候的变化,出现极端异常天气的几率增加,这对人们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难以预料。今夏出现的极端高温天气数十年不遇,炎炎烈日炙烤着大片国土,也考验着人们应对“烧烤模式”的智慧。此案中力威公司因和国外客户沟通及时,措施得当,使国外客户最终放弃索赔,避免了一起跨国诉讼案件的发生。
这起最终没有立案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外贸企业在遭遇极端异常天气、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影响正常生产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应充分利用不可抗力条款应对国外索赔,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外贸企业首选贸促会以国际商事证明书形式出具的证明向外方举证。
【相关法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2012年6月29日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中国《民法通则》对不可抗力的解释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何谓不可抗力,各国解释不尽一致。但是总的来说,只要一个事件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3个条件,就可以构成不可抗力。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而不承担责任。”
依据以上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不可抗力条款,其中包括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法,以及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等。中国企业一般选择权威的中国贸促会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向外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