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江苏常州检验检疫局收到国家质检总局转发的一份显示为常州局出具的FORM E原产地证书。经查,常州局从未出具过此份证书,故证书中显示的当事人有涉嫌伪造单证的违法行为。后经对当事人的几度问询与调查,证实此证书确系伪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等值以下的罚款。”常州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4万元人民币。
【案例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向印度尼西亚客户出口两批强化木地板,货值61294美元。发货后,国外客户提出要办理FORM E产地证书。该公司业务人员委托他人通过网络购买了两份伪造的FORM E产地证书,并在其上加盖公司印章和自己的签名,构成了伪造原产地证书的违法行为。FORM E产地证书属于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单,本案中该公司伪造、买卖和使用虚假原产地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商检法》和《商检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案例启示】
随着原产地证的逐渐普及,企业对证书的重视程度有所下降,特别是经常申请签发原产地证的企业,只把这项工作当成习惯,而不是真正去了解每一批产品的结构和每一个国家的原产地规则,甚至有的企业总想浑水摸鱼、蒙混过关,最终导致企业触犯了法律。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原产地证的申领行为,促进签证质量的提升,从根源上杜绝“飞单”、“骗单”和“假单”等行为,常州局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加大培训与宣传力度,就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宣传与教育,让广大企业充分了解原产地证的签发规则,从根源上消除企业存在的侥幸心理。
适时深入企业进行“零”距离辅导,加强业务现场指导,帮助企业快速掌握原产地证的业务操作技能,从而提高签证质量,杜绝企业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