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称,2013年2月,她与被告郑先生签订旧机动车买卖合同,以17万元的价格购买郑先生东风雪铁龙C5轿车一辆。当日,自己支付了全部购车款,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当月,在双方办理车辆保险过户过程中,她发现被告隐瞒了该车系其竞拍保险全损车辆所得的真实情况,事实上,该车辆是水淹车,已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确认为推定全损,系被告于2012年9月在“残值车辆拍卖”会上以13.6万元的价格竞拍取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先生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将其出售的车辆被水淹的事实明确告知,导致张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买卖合同,现张女士起诉要求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被告郑先生作为出售方提出履行了告知义务,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故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张女士与郑先生签订的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郑先生退还张女士购车款17万元;张女士返还郑先生东风雪铁龙牌C5小型轿车一辆;郑先生协助张女士办理上述车辆的过户手续,过户所需费用由郑先生负担;郑先生赔偿张女士损失6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