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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强求赠品出了事商家也得赔偿

谢某与好友逛街时,恰遇一家化妆品店推出满400元送赠品的活动。因她只购买了290余元的化妆品,不符合获得赠品的条件,便向店主提出她带来的其他朋友都买满了400元,希望也能给予照顾。店主在其软磨硬泡下答应赠送另一款补水化妆品。回家试用后发现,该赠品不但有刺鼻异味,还使脸部肿胀,并花去500余元医疗费用。而面对谢某的赔偿请求,店主却以赠品是其硬要,且赠品并非商品为由拒绝。 

    法理分析 

    江西省兴国县法院法官颜东岳认为,尽管赠品系顾客“硬要”,店主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从合同角度看,店主难辞其咎。尽管谢某按照店主的有奖销售要求,并不具备获得赠品的资格,但在其要求之后,店主最终同意,意味着双方的意思表示已经一致,彼此已经形成赠与关系。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鉴于店主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不合格产品,对人体存在安全隐患,却没有作出说明。其次,从消费角度上看,店主也必须担责。谢某所获得的补水化妆品虽与店主原定的赠品不同,但同样具有赠品的性质,只不过是类别不同。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也指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即店主用劣质补水化妆品作为赠品,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对由此导致的损害后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已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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