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台州、丽水、义乌市卫生局:
你们关于要求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请示悉。经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审委员会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浙江省台州医院、丽水市中心医院等2家医疗机构新增配置科学研究型(3.0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各1台;
二、同意金华市中心医院、海宁市人民医院等2家医疗机构新增配置临床科研型(16排以上、64排及以下)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各1台;
三、同意宁波市第二医院、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东部院区)、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等3家医疗机构新增配置临床科研型(1.5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各1台,宁波市鄞州人民医院、乐清市人民医院等2家医疗机构更新配置临床科研型(1.5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各1台;
四、同意宁波市第一医院、台州市肿瘤医院(温岭市第二人民医院)等2家医疗机构新增配置临床科研型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各1台;
五、同意温州市中心医院(原温州市第二医院)、金华市中心医院、海宁市人民医院等3家医疗机构新增配置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各1台,乐清市人民医院更新配置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1台;
六、同意宁波市鄞州区集仕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宁海县城关医院、余姚市第二人民医院、泰顺县中医院、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东阳市妇幼保健院、东阳市红十字会医院、温岭市中医院、义乌普济骨伤科医院等9家医疗机构新增配置临床实用型(16排及以下)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各1台,德清县人民医院、海宁市第三人民医院、绍兴县中心医院、诸暨市中心医院、诸暨市第二人民医院、台州骨伤医院、丽水市莲都区人民医院等7家医疗机构更新配置临床实用型(16排及以下)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各1台;
七、同意绍兴县中医院、温岭东方医院等2家医疗机构新增配置临床实用型(1.0T及以下)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各1台;
八、同意慈林医院(筹)新增配置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1台;
九、同意诸暨市人民医院新增配置大孔径CT模拟定位机(16排)1台;
十、余姚市第二人民医院在本次批复配置新设备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原临时配置许可证对应旧设备应即刻办理旧设备报废手续,旧设备不得转让其他单位;
十一、撤销浙卫发〔2011〕101号关于同意温岭市第二人民医院新增配置临床实用型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1台的批复,撤销浙卫发〔2012〕202号关于同意东阳市红十字会医院新增配置临床实用型(8排及以下)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1台的批复。
各医疗机构购置大型医用设备时,应按招投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品牌产品。在科学研究型MRI、临床科研型CT以及临床科研型LA的招标采购中,国际招标文件中的货物需求一览表和技术规格必须经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未经审查同意,不得进行招标。对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设备不得进行招标。更新配置设备的单位,在新设备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应即刻办理旧设备报废手续,旧设备不得转让其他单位。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18个月内有效。
浙江省卫生厅
20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