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新医改”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施行已满周年。这项政府向商业机构购买公共服务的尝试在过去一年呈现“有喜有忧”的格局。
一方面是参保人员持续增加,政策受益面扩大;另一方面是部分地区筹资水平与保障水平不匹配,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空间过窄,制度的可持续性堪忧。
筹资水平不尽如人意
据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统计,截至2013年8月24日制度实施一周年之际,全国共有27个省份出台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
根据发改委、卫生部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比,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报销比例过低,易导致“因病返贫”。《意见》出台的目标是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规定大病保险补偿实际支付的比例不低于50%。
《意见》下发一年来,各地执行情况苦乐不均。除青海等少数省份实现了制度的全省运行,全国大部分省份仍然以局部试点为主,制度的覆盖面有限。
国务院医改办原副主任徐善长在24日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举办的大病保险座谈会上表示,筹资水平是大病保险制度一个非常关键的指标,直接影响到起付线和政策的实施效果。但实践中这一指标落实得不理想、一些地区筹资水平偏低。
按照制度设计,大病保险并不需要参保人另外交纳保费,而是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这两项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来筹集资金,结余不足或是无结余的地区则多渠道筹资。
从各地出台的方案来看,除青海、吉林的筹资水平较高达到50元以上,大部分地区的筹资水平并不高,比如最新出炉的武汉市方案规定城市居民筹资标准为27元、农村居民筹资标准为24元,辽宁省规定城镇居民不低于20元、农村居民不低于15元;还有一些地区以当地城乡居民当年医保筹资标准的5%或6%来制定标准,筹资水平亦过低。
徐善长表示,地方政府没有必要担忧筹资水平过高引发制度不可持续,大病保险是医疗保险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基本医保的制度设计可以支持大病医保的筹资水平。去年曾测算大病保险筹资全国平均水平应为40元,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有所不同。
江苏省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谭国明表示,近年来虽然对苏州医疗保险的结余率做出了严格控制,但仍然足以支付每人30元的大病保险保费。同时为了增加政府在大病医疗的责任,苏州财政在30元的基础上再支付每人10元。“这也是实现大病保险多渠道筹资的一种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