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施工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在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应等按照《条例》要求规定,书面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 自觉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工作,积极配合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按照《条例》和有关检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所实施的监督检验工作;
(三) 发现压力容器受压元(部)件存在安全性能问题,应当停止施工,并且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在有关问题得到解决后方可继续施工;
(四) 对安装、改造、维修施工质量负责,并且及时记录、收集、整理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施工质量记录.妥善保存相关压力容器技木资料和相应见证材料。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木资料完整移交给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