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申请锅炉维修行政许可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江苏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和仓库;
(三)具有与锅炉维修工作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而且具有一定的维修经验;
(四)具有与锅炉维修工作相适应的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以满足焊接、胀接、起重、切割、弯管、筑炉、试压、热处理及无损检测、电器仪表等工作的需要;
(五)建立能够确保锅炉维修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与锅炉维修工作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
(六)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运转,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规定等能够有效贯彻执行;
(七)对于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单位,其维修质量良好,4年内未发生过维修质量严重责任事故,从事与原级别相适应的锅炉维修工作的间断期不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