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程序
申请和受理
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一栏按照本细则表1中级别、类别或规格栏内容填写。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 试制品 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