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认证;法国船级社船板规范:热轧钢板、型钢及棒材
1.1.1 一般规定
本节对用于制造船舶、结构件、锅炉、压力容器及机械部件的热轧钢板、钢带、型钢及棒材作出了一般规定。
通则部分指出了对上面所提到的产品的通用要求,一些特殊要求将在本节2~9部分中阐述。
1.1.2 焊接性能
满足本规范的钢材用于正常的焊接工艺及在通过本社认可的焊接条件下应是可焊接的。
1.1.3厚度方向性能产品
用于焊接结构件的产品,在厚度方向可能经受特殊应力作用,建议或所要求材料应满足第9条所要求的厚度方向性能。
对于第9条所描述的钢,产品代号有一个附加标识Z。
1.2 制造
1.2.1 所有钢材可采用电炉、氧气顶吹转炉或平炉生产。
如采用其他方法生产,应经本社特许。
1.2.2 钢坯可采用模铸或连铸方法生产。
钢坯预先应留有足够的清理余量以保证:
钢锭的两端有足够的坚固性。
连铸坯过渡部分的化学成分沿纵轴方向均匀。
1.4 材料质量
1.4.1 所有产品必须经过人工修整以确保产品没有影响工作及使用性能的表面或内部缺陷。
1.5 外观、尺寸检查及无损检测
1.5.1 根据需方要求,制造商在发货前对材料进行外观、尺寸及必要的无损检测。
在前面第一章第一节[3.6]中以及本节中对于不同产品提出的特殊要求都在此适用。
如果对于本节1.4.1中提到的缺陷有疑问,验船师有权要求对其进行无损检验。
1.5.2 钢板或钢带的厚度应在距钢板或钢带边缘至少10mm的任意点测量。
厚度负偏差参照本节中不同产品的有关内容。
1.6 表面缺陷的修整
1.6.1 表面缺陷的修磨
需要去除的表面缺陷可采用修磨法。
在前面第一章第一节中以及本节中对于不同产品提出的特殊要求都在此适用。
修磨面与邻近表面应光滑过渡。
验船师有权要求采用适当的无损检测方法检查全部缺陷是否被清除掉。
1.6.2表面缺陷焊补整理
对于采用1.6.1方法不能除去的表面缺陷可以采用铲削或修磨焊补的方法去除,但是必须征得验船师得同意并在其监督下进行。
在前面第一章第一节中以及本节中对于不同产品提出的特殊要求都在此适用。
1.7 供货状态
1.7.1 各产品的供货状态参见本节中不同产品的有关要求。
没有指明供货状态时,除非有特殊要求,产品的供货状态由制造商选择,供货状态应在试验报告中说明。
1.7.2 当采用控轧或热机械轧制工艺代替正火处理时,钢厂应经过专门认可。
1.7.3 下列定义适用于供货状态:
a)正火热处理(N)
b)轧制状态(AR):正常的轧制,使产品达到最终尺寸。
c)控制轧制或正火轧制(NR):在正火温度(奥氏体再结晶区)范围内完成最终变形的轧制工艺,对材料性能起到与经过正火热处理相类似的作用。
d)热机械轧制(TM)工艺:对钢材轧制温度和压下量均需严格控制,通常在接近Ar3相变点附近进行大变形量的轧制,也可能包括在过渡区(奥氏体+铁素体)进行轧制。与控制轧制不同的是,热机械控制轧制生产出的材料在性能方面不能通过正火或其他热处理工艺再产生。
e)加速冷却AcC
一种轧制工艺在轧制(TM)完成以后立刻采用快速冷却,它的冷却速度大于空冷,目的是通过控制冷却改善钢材的机械性能。TM和AcC处理的钢材性能不能通过随后的正火或其它热处理工艺得到。
1.8 取样及试验
1.8.1 一般要求
所有的产品都应按照本节中对不同产品的要求以最终供货状态按炉或按批进行检验。
1.8.2 取样
用于做试样的试验材料应从如下位置选取:
b)用连铸板坯或方坯生产的钢板或型钢的任一端,此连铸坯是头尾过渡区已去除足够料头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