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级社以其专业的船舶技术知识在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方面起着独特的作用。船级社通过对船舶的检验,使船舶达到政府和保险商要求的,以及船东和公众期望的安全 标准。船级社提供的传统服务主要包括:入级服务和法定服务。由于近年来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另外,船级社面对的客户具有多样性。如, 在船舶建造的不同阶段,船级社的服务对象是不同的。在船舶设计和建造阶段,船级社的服务对象是船厂;交船后,服务对象即转为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管理人。船级 社对不同的客户服务的依据也是不同的。由此可以看出,船级社的法律地位是特殊的。
近些年来,有关船级社责任的纠纷和诉讼时有发 生。船级社也认识到这将是船级社在下一个世纪生存和发展所面临的主要的风险之一。船级社的服务领域越广、服务的范围越大、偿付能力越强,就越容易被诉。而 至今为止,还没有有关船级社责任的国际立法,航运界对有关船级社责任的界定和责任限制问题也没有定论。从1992年以来,国际海事委员会(CMI)专门成 立了船级社问题联合小组,讨论制订船级社行动守则和标准合同范本。但由于对标准合同范本中的赔偿限额问题上,国际航运工会(ICS)、国际保赔集团 (IGP&I)同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之间的争议较大,谈判至今没有取得一致。在学术领域,有关船级社的法律问题的研究是一个薄弱的环节。 船级社法律责任,已成为海商法中一个较前沿的课题。我希望能够通过这次讲座,使得大家对船级社的特殊法律地位有所了解,能够有利于对船级社有关的其他法律 问题的深入研究。
第一章 船级社的产生和发展
一.船级社的产生和发展
船级社最早产生 于二百三十年前的英国。十八世纪中,英国伦敦泰晤士河畔设有若干的咖啡馆,从事船舶生意的人们常在此聚谈,其中营业最盛者是爱德华·劳埃德,所有船舶和货 物保险,大部分均在该咖啡馆办理,于是形成了海上保险的中心。由于保险需要了解船舶的技术状况,遂于1760年成立了劳埃德船级社,并开始实施船舶检验和 登记入级。初期的验船师大多是退休的船长和船上的木匠,经验丰富,能一验便知船舶优劣(那时都是木帆船)。他们最初把船体技术状况划分为五类:A(最 好)、E(较好)、I(中等)、O(较坏)、U(最坏);又将所备帆、锚等分为三类:G(好)、 M(中)、B(坏)。后来逐步根据需要,变革到现在的入级符号。Classification一词原是分级的意思,现在成为入级,不在对船舶划分等级。只 要船舶建造符合船级社的建造规范,并经检验合格,该船即在该船级社入级。
劳氏船级社成立以后,鉴于船级社的作用和实际需要,各航运发达国家、以及有些发展中国家,也相继成立了自己的船级机构,以便发展航运事业和增强国际竞争能力。迄今世界上已有近50家船级社。
随着船级社的逐步的发展,船级社的业务也有所变化。船级社成立之初,船级社为保险商提供的入级服务,完全是自愿的,保险公司可以委托船级社进行船级划分, 也可以不委托。而现在的入级服务已不仅是为保险商服务,而且政府希望通过入级服务,代替政府执行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以保障船舶的质量和保障安全。因此各 国政府均赋予船级社更大的权利。并从法律法规上给予保障。船舶从设计、建造、营运和维修的各个阶段都要受到船级社的监督。不通过船级社的检验和发证,船舶 不能营运。在近几年的国际公约中,出现了船舶必须达到某些入级规范标准的要求。正是这种具体技术要求的一致性,使得入级检验也具有了一定的法定特征。